随着现代社会法治意识的加强,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白一份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的合同对于业务的开展和未来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
我们在审核合同中,也不难发现,有时候客户们拿来的合同几乎趋近“完美”,传统合同中该有的东西都会具备,权责明晰,当然自己享受的权利肯定较多,违约责任相对较轻。
但是,多数会忽略掉与通知送达相关的约定,甚至在首部或尾部都不会留下双方的联系方式等等。
【何为送达条款?】
送达条款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由当事人认可的相互沟通信件往来履行通知义务等情况的对方的送达地址,在合同中约定地址可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规范了诉讼法律文件约定送达的效力也对后期的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纠纷的相关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打官司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告无法送达,有的需要公告送达,有的被告为了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故意拒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法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容易造成诉讼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可能延长4-6个月的时间。
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前提下,一份载明“送达条款”的合同,能够大幅度减少送达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将高效解决“送达难”,从而让打官司变得更快捷、更简单。
【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A网络服务公司和B网吧签订《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且合同内约定了2011年11月30日前A网络服务公司未书面通知不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
后A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2日起中断网络,B网吧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本案网吧主张合同延续一年,网络服务公司中断网络系违约,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承担一年的经营损失。
如图所示,网络服务公司是否在2011年11月30日前对网吧进行了有效书面通知是本案的最重要焦点,其直接决定了双方《网络服务协议》是否延续一年。
如果《网络服务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延续,则网络服务公司的断网行为并无不当,无需向网吧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双方就网络服务公司是否进行了有效书面通知展开了激烈的对抗。
网络服务公司提交EMS邮寄回执单证明向网吧发送了书面通知:
实际上,网络服务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通过EMS、按照网吧工商登记地址、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收件人邮寄了书面通知,告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并提交了EMS回执单(回执单记载已签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
网吧否认收到书面通知:
网吧及其法定代表人否认收到上述回执单所指的邮件。
网络服务公司进一步提交邮递员签字出具并加盖邮政公章证明:
为进一步证明送达问题,网络服务公司提交了邮递员出具并加盖邮政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表述了送达的时间、地址,并进一步说明该邮件系由该网吧前台进行了签收。
看到这,您是不是认为网络服务公司胜券在握了?其实不然。
实际上,本案仲裁庭最终以“邮政公司无法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签收人就是网吧前台、且前台也并非邮寄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法定代表人)”等理由,不予认可网络服务公司的书面通知行为。
从而判定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延续一年,网络服务公司中断网络构成违约,对给网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一赔偿就高达100多万!
笔者虽对仲裁庭的上述观点仍持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送达是否有效决定了本案的两个极端命运——或全胜或全败。
而本案《网络服务合同》的送达条款处就是以“划线”方式处理的。
【哪些合同需要送达条款?】
实际上,送达条款应当作为每个合同的必备条款。
因为即使你的合同表面看起来和通知、告知、送达一点关系都没有,但合同仍然可能出现法定解除权行使、不可抗力情形告知等情况。
如果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可能面临法定解除权丧失、因未能告知不可抗力而承担损失扩大责任的风险。因此,送达条款设置应当是合同风险管理的必需。
且如果合同有下列之一内容的,送达条款更应该引起您的重视:
1.合同约定己方需要向对方提供材料、文件的;
2.合同约定己方享有约定解除权的;
3.合同约定己方对某些特定事项负有通知或告知义务的。
【送达条款如何设置?】
1.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至少两种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可以有邮寄、传真、邮件、向指定被授权人交付、报刊公告等,建议同一合同中尽量约定至少两种送达方式。
一般来说,每一种送达方式都会设置“某些特殊情况出现时视为送达成功”的类似条款。
例如“邮件被拒绝签收则在邮件到达对方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成功”,但法庭对抗中对方往往会拿该种条款作为否定送达效力的攻击点。
例如有些案件中双方仅约定登报送达方式,但若通知义务人在未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例如解除合同通知情况下),径直采用登报送达方式的,裁判者也可能认为该方没有尽到善意的送达义务,从而否定送达效力。
因此,设定两种以上方式的目的就在于,在实际进行通知送达时(尤其是对方人为不配合时),己方已穷尽合同约定的全部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这样案件即使进入诉讼/仲裁,也可以使裁判者内心确认己方已经尽其所能,善意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
2.确认每种送达方式的全部送达信息及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
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送达信息。例如:
1.邮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
2.传真:有效传真号;
3.电子邮件:有效邮箱地址;
4.报刊:限定报刊范围(例如省级报刊),甚至指定某一或某几种具体报刊;
5.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另外,除明确各种送达信息外,应明确各方在己方每项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负有向另一方进行书面通知的义务。
3.预见送达方式的特殊情况,并设定特殊情况下的送达效力认定条款
所谓送达方式的特殊情况,即为:
例如邮寄送达方式的,可能出现拒绝签收、地址错误或变更、查无此人等情况下无法送达、签收人非约定收件人等情况;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可能出现对方注销了邮箱号导致发送失败、甚至将您的邮箱设置为黑名单从而无法对其发送邮件等情况。
如果仅仅约定送达方式、明确送达信息,而没有对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及认定预先设置条款,也会使得送达的效力陷入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就是裁判者需要进行认定的地方。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若在合同中对该些特殊情况都预先设置了相应的处理及认定条款,则是减轻了裁判者在该问题上的分析难度,进而己方获取裁判者认可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例如:
若因对方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变更或注销),己方向对方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失败的,自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4.对某些特殊或特别重要的事项,为其设定特定的送达方式。
例如工程勘察合同中,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合同成果即勘察报告,如果允许受托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提交勘察报告,显然对委托人是不利的。
对此,就应当就受托人提交勘察报告的方式设定特定的交付方式,并在送达条款中予以特别说明。
例如:
双方认可,除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仅能采用第1条方式外,其他双方之间资料、书面文件或通知的提交或送达,可采用1-3中任一方式:
1.指定代理人签收
甲方指定代理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指定接收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
2.电子邮箱
甲方有效电子邮箱:
乙方有效电子邮箱:
3.邮寄送达
双方确认各自有效送达的地址为:
甲方:
乙方:
一方指定代理人接收书面文件的,视为对方履行书面通知或交付义务;
一方以己方电子邮箱作为发件箱、按照对方电子邮箱发送的文件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送达义务;
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一方按照对方有效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的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交付义务,以邮政部门出具的签收回执作为送达成功依据、签收日作为送达成功日;
对方不得以签收人不是本人或不具有签收授权为由进行抗辩;若发生拒收或其他不能送达的情况,文书自邮寄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成功。
合同各方承诺,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均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对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前,以上信息仍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总结】
其实,完备的送达条款可以极大程度上节省诉讼成本。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
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
发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了,还要因送达问题至少多耽误4-12个月的时间,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无法调解的纠纷,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的当事人来说,真的是非常浪费时间及资源。
所以,在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