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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问题。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也就是需要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以填平。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依学界通说,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2)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在审判实务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对于“可得利益”,司法实务会综合运用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衡量法等多种方法予以明确。
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该条为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该条为过失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为损益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即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预见的内容,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程度,即不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数额。4.预见的判断标准。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者通常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仅在例外情形下须依据主观标准进行判断。总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受害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必要的缔约成本。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构成违约。其次,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差价款损失应如何确认。可得利益的数额应是明确的,且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将转销第三方的情形明确告知被告,原告高价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然后自行参照某个价格算出的利润,既未有法律依据,并不能实现。且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因此,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价差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本案原、被告在签订2021年9月2日、9月3日两份合同时货物价格变化不明显,此时被告一方难以预见到此后明显涨价,但在2021年9月17日签订合同时,价格明显上涨为4000元/吨,此时被告应当预见到不履行合同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第二,在本案中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以履行与他人的合同,差价款属于转售利润损失。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又与其他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并未将转售情形告知被告。转售利润损失不能任意扩大。在被告不及时履行合同时,原告可及时与其他已签订合同的单位联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高价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原告选择高价购买货物,虽实现了与下游单位的诚实信用,但形成了较高的差价款损失,但该损失并非唯一选择的方式造成。同时,原告在被告违约时应及时止损。原、被告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时价格已明显上涨,原告可在此时以当时价格购买货物以实现转售,在此后购买货物时,有的价格高达5680元/吨,因此在损失的扩大方面,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第三,应考虑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及时履行,但被告在价格上涨后已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此后于2021年12月1日前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从合同履行后亦赚取相应的利润。综合以上情况,关于转售利润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最后,关于利息损失。因被告已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并无依据,且预付货款利息属于获得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支出成本,不能同时给付。故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