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之“严刑逼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1 09:16:15    



正是因为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更为详细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的法律后果,汇总如下:

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4.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5.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6.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7.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正是因为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最好结果。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针对非法证据应当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3.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4.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6.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排出非法证据,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也可以庭审过提出;

7.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以便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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