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具体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具体活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可设定行政许可。
一,哪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的开发利用、自然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其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在有效调整市场竞争机制的情况下,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管理事项,不得设置行政许可。只有当市场和社会不能解决自身问题时,政府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和干预。
(二)设定行政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设的不应设行政许可。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这些公民权利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且这种损害很难通过事后补偿予以补救和补救才设定行政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当前和当前的利益,而且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保持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