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股权的取得方式
股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之意,即股权是直接从公司处受让,是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的方式。
公司设立之初的发起人股东;以及公司设立之后,通过向企业增资取得股东身份,均属于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其中股权转让即为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
第二部分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如上可看出,增资扩股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因此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主要区别在于:
一、股权取得的来源及支付对价的性质不同
通过增资扩股取得股权的股东,其股权直接从公司受让,其应支付的对价称之为“出资款”,直接注入公司账户。
通过转让取得股权的股东,其股权直接从出让股东处取得,其应支付的对价称之为“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出让股东。
二、溢价款处理方式不同
此处对溢价款做个缩略定义,即指超过注册资本金每股价格的部分。
对于股权转让而言,是否平价转让或溢价转让,均属于双方自由协商约定,款项最终都是以转让款的形式支付给出让股东。
而对于增资扩股而言,如其每股支付的对价相较每股注册资本的价格存在溢价,则其出资款中等同于每股注册资本的价格计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金公积金。
举个例子: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现因扩大规模,需对外增资。经估价,对外增资50万元,享有公司股权20%,B拟通过该增资入股。
即原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比100%,每1%股权对应出资为1万元。现通过增资扩股出让20%股权,即原100万元注册资本占比80%,每1%股权对应出资调增为1.25万元。那么通过增资入股的持股20%的股东对应的出资额为20*1.25万元=25万元。
如上,B通过增资入股A公司并持有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为25万元,其向公司支付的增资款为50万元,超过注册资本金的另外25万元部分即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出让股权的程序不同
(一)增资扩股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三分之二表决权是最低限制,公司章程可在此比例上作出更高比例表决权约定。
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对外增资扩股,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现有其他股东承诺放弃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可以优先认缴的份额。
(二)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该过半数股东同意是最低限制,公司章程可在此比例上作出更高人数限制约定。
因此,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股东如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需现有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
四、受让的股权是否缴纳出资不同
因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行,公司股东持有之股权,存在注册资本已实缴或注册资本认缴未实缴之区别。
(一)增资扩股
对于增资扩股来说,因为是公司新发售的股权份额,因此增资股东必定是承担着该部分股权的实缴义务,即增资股东需支付的对价,即为或已包含了该部分股权应当缴纳的出资。
(二)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出让股东出让部分的股权存在已实缴或未实缴两种情形,一般需要在股权转让合同里面明确写明该转让部分股权是否已实缴,如未实缴是否由受让股东履行实缴义务等。而股权转让款是直接支付给出让股东的,即如果受让股东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股权未实缴,即该受让股东除需支付股权转让款外,还需承担该部分股权对应注册资本的缴纳义务。
五、股东身份产生争议时的认定不同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一种认定股权归属的标准:“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属于对原始取得股权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之释义,“依法”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投资人取得股权的对价行为,并不限于实际出资,还包括认缴出资,即在认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承诺出资的行为,只要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就可取得股东资格。
其中第二种认定股权归属的标准:“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即属于对继受取得股权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之释义,“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即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因股权的取得同时包含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因此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具体应个案分析,在此不过多论述。
第三部分 风险防范建议
通过上述对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区别的阐明,作为新增股东,入股时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一、如通过增资扩股入股公司,建议在入股前做好必备的尽职调查,以确认拟入股企业是否有隐藏未知的大额债务或风险,并衡量增资所支付的溢价与公司前景及估价是否匹配。
二、如为股权转让,需明确受让部分股权是否已经实缴,实缴期限是否已过,未实缴如何处理等。
三、无论是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入股前取得公司章程,确定其章程中对增资或股权对外转让是否有高于法律限制的约定,并在按章程约定履行增资或转股程序后入股。
四、明确股权对价需向谁支付,增资扩股的,需直接向公司账户支付,支付时做好备注(如“投资款”、“ 出资款”等),切勿直接向控股或对接的股东支付。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厘清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明晰各自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同及需关注的风险点,有助于协助股东在未来的企业经营中定分止争。但因每个建议都需根据个案作更具体的分析,未尽之处,需再个案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