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弟公司最近在裁减员工,我能明显感觉到他对公司在裁员问题上处理方式的不满。明明可以拿出经济补偿金来和员工协商解决用工问题,公司却偏偏要上演良弓尽,飞鸟藏,走狗烹的寒心剧情。
其实表弟的遭遇大多数人都遇见过,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逃避经济补偿义务,经常无所不用其极,有的员工忍气吞声地默默承受了,有的员工想维权却不知道怎么和用工单位去谈?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强势裁员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该怎么向公司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把工作年限设定为N,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设置为S。(N与S与经济补偿金有直接关系,法律规定N每满1年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S大于该地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照3S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通常会用到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一、常用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N*平均工资S;(俗称补偿“N”)
适用情形:
(1)员工被迫离职
(2)单位提出解除
(3)单位经济性裁员
(4)劳动合同终止
二、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俗称补偿“N+1”)
适用情形: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额外按照上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N*平均工资S(俗称补偿“2N”)
适用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
以上即是劳动者可以拿到补偿的适用情形。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主动及时地申请仲裁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公司会以各种说辞让劳动者主动辞职,但一定记住:不要随便填写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若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再主张补偿或赔偿就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