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贱民是指哪些人

66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12 20:05:06    

前言

贱民是中国历史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身份,通常指的是古代中国除士、农、工商四民外被单独划分的特殊阶层,主要由奴婢、倡优、胥吏以及其他各类贱民群体构成他们在法律上、制度上和社会地位上都受到公开和普遍的限制和歧视。

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地位很难得到提升,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贱民不得捐官,更不得参加科举和出仕。战国中后期奴隶制逐渐瓦解,贱民作为奴隶的替代者,登上了历史舞台,对其进行规制的贱民制度也相伴而生。

及至秦汉,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贱民以及相关制度尚未成型,到魏晋南北朝时,社会等级高下之分越发明显。隋唐时期,贱民制度法律化进程加快,到宋元之际,贱民制度基本成型。明清时期,贱民制度完成法律化,臻于完备,且具备浓厚的政治和伦理色彩。

明朝官方不许普通百姓蓄奴,但明中期以后整个社会却蓄奴成风其至对明朝政治产生巨大影响。清代贱民制度基本承袭自明朝,但同时有民族统治色彩这是与历代不同之处。

清中期雍正对贱民制度进行改革,颇有成效,清末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冲击,贱民制度与传统社会一起趋于瓦解。由于此时期是贱民制度从完备到衰落的转折期,因此本文决定对此进行重点研究。

贱民制度的发展

隋文帝杨坚攻灭南陈后再次实现了统一。隋初定天下,将主要注意力放在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上。

经济上延续了北朝时期的均田制,将土地按人口分配予民耕种。隋初,因平定天下未久,人口未繁,因而连奴婢、部曲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受田。至炀帝大业元年(605) ,宣布免除奴婢、部曲的租调,同时也取消了给他们的授田。

唐建立后,明确规定奴婢、部曲不再受田。贱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对主人的依附性进一步加强了。

至唐代中叶以后,因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发展,土地兼并加剧,官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无地可授。

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官府加强了对原来受田的农民剥削,无力缴纳赋税的农民或逃亡或因破产自卖成为奴婢,或出卖土地后投靠贵族和官僚地主成为细客沦为地主的附庸或者贱民。

唐代中期以后,在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的多重影响下,平民因为破产而沦为贱民的趋势加重。

为了缓解统治危机、缓和阶级矛盾,唐德宗年间,杨炎启动了税制改革,推行两税法,以户等决定税额。

世家大族为了减小税负,放免奴婢、部曲,使得贱民数量有所减少。同时,唐朝后期商品经济发展,使得商品经济要素开始渗透进贱民制度当中,从而使得贱民与被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

“为了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官府和奴婢主将贱民投入劳动力市场当中,使得贱民雇佣化程度提高,对主人的依附性减弱,因而社会地位也开始逐渐提高。

这样的现象也正好印证了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的观点:“由于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话加以信赖而产生积极义务,是进步文明最迟缓的胜利品之一。”

隋唐时期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在隋唐相交之际,贱民处于社会底层这一事实逐渐由原本的社会习惯进入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

其表现有五:第一,奴婢身上仍带有相当程度物的属性,这主要表现在占贱民中的最大比例的奴婢可以作为财产被赠送、买卖、借贷和偿债等,对此,《唐律疏议·名例》载:“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第二,除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外,其他的贱民没有户籍,不在官府掌握的人口范围内。

第三,在婚姻方面,此时期的贱民亚格实行当色为婚,《唐律疏议》载:“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

第四,在对贱民犯罪处罚上,以法律确立了同罪异罚的处理原则,贱民犯罪较良民犯同款罪处罚更重,如是私贱民其所受处罚更重。第五,贱民身份世代相袭,且贱民对自己的子女也没有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总的来说,唐代的等级森严,良贱差异已经被完全体现在法律上。另外,不仅是良贱有别,即使是贱民阶层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地位也有高低之分,如《唐六典》载“(奴婢) 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教所及则免之。”

“从此规定可知,唐代贱民中,杂户地位最高,番户其次,奴婢地位最低,形成了“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

从此条中还可以看出,贱民是可以通过皇帝诏令或者赦免而逐渐提升地位的,不过,当时的贱民要被放免为良的门槛较高,一般需得到皇帝恩赦方可,所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贱民能够脱离贱籍成为良民的情况并不多见。

另外,即使贱民得到皇帝恩赦放良脱离贱籍,唐朝政府对这些曾经的贱民也存在歧视,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许为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至唐末,贱民的地位和规模在赋税制度和商品经济繁荣的共同影响下发生了改变。

经历西晋末年之后近三百年混战,在南北朝时期的乐户、杂户外,强宗豪族还拥有大量世代跟随主家的“奴婢部曲”。

这些奴婢部曲部分源自于早先的部曲,另一些则来自被主家放免的奴婢,故而称之。奴婢部曲属于主人的私属,不承担国家赋役,即是说他们不属于官府能够掌握的人口。

唐朝中期以后,朝廷颁行两税法,按贫富、户等征税,大户人家为减少纳税额,减少蓄养的私贱民的数量。另一方面,唐朝后期,商品经济开始得到极大发展。这导致了社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

能够作为廉价劳动力被投入到社会生产当中的贱民劳动力(仍以奴婢为主),其在手工业和商业上的价值开始显现,劳动力雇佣程度提高。

被雇佣的贱民人身依附性下降,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贱民总数量和种类较之前代开始减少。另一方面,因唐代统治者国家治理水平整体较高,所以因战争被俘或因亲人犯罪而受牵连被罚没的家眷数量有所减少,也即是说传统社会贱民的两大主要来源变小了,奴婢群体的规模也出现缩小之势。

李天石在《中国古代良贱身份制度研究》中指出:“从官奴婢的来源上看,唐中期以后,无论是因罪籍没家口为奴者,还是以战俘为奴者,都已明显减少。”

“同时,他还指出,罪犯家属和战俘籍没为奴的情况减少,反映了将自由人充作奴婢已经被历史发展所唾弃。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割据,地方势力离心倾向严重,中央政府无力管控,在唐朝被后梁取代后国家更是陷入军阀混战当中。

经历数十年混战后,宋太祖赵匡胤代周称帝建立宋朝。在亲眼目睹五代十国征战不休的混乱局面后,吸取了唐中期以后武将权力过大致使天下混乱的教训,宋太祖决心实行“文治”,构建一个由文官辅助皇帝“以文治国”的新国家,并将其立为基本国策。

此后,宋太宗及后世之主都秉承这一原则,不断提高文官地位和待遇并通过科举制度从平民中广泛选拔没有强大背景的士人进入政权当中。

这样的政治趋势影响下的国家政权中自然充斥着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官员,有宋代,国家治理的水平和精细化程度达到了古代社会的巅峰。这种高水平的社会治理能力体现在经济上,就是宋代的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都非常发达。

由于宋代不抑土地兼并,地主大量占有土地。他们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提升贱民地位甚至释放贱民为良民,增强其生产积极性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地位得到提升或者被放出为良的贱民进入到劳动力市场当中,成为雇佣劳动力的主力军,雇佣贱民而非奴役成为了一时风气。

同时,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还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关于这一点,美国学者施坚雅估算:“相当广泛详尽的证据指明,同一地区十三世纪时的城市化比率至少是百分之十,还可能比这高的多。”

“城市人口的增加需要更多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口,加之工商业创造的大量工作岗位,共同催生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这使得各色贱民(主要还是奴婢) 出卖自身劳力换取报酬,即劳动力雇佣化成为可能。

宋代以前,奴婢受主人奴役,依附于主人而生。到了宋代,得到一定程度自由的奴婢或被放免为良者,在繁荣的劳动力市场上选取工作以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能力为筹码换取酬劳,这种生存模式就已经不同于以往。

正是因为宋代奴婢雇佣化程度高,他们多以薪酬谋生而不是靠主人蓄养,因此他们对主人的人身依附性较低,法律地位自然也就更高。当时的法律甚至允许奴婢控告主人,这都是前所未有的。

宋太祖乾德二年 (964) ,知制谐高锡建议:“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同行贿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

"不仅如此,宋代,法律还规定了主人雇佣奴婢的时间限制,主人不能够永久占有其人,一旦雇佣期满,奴婢则可离开主家重新成为良民,与近代以后的雇佣服务人员无异,这也说明了当时良贱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

对此,罗愿曾指出:“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宋人对雇佣奴婢视若平常,甚至直接称呼奴婢的主人为雇主,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当时奴婢的雇佣水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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