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基本常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4 01:16:24    
许多普通民众,甚至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会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司法局负责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不是就是司法调解?其实,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者的职责、主体责任人都分属不同的职责部门,但三者之间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下面就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三大调解的基本常识吧!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是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法》的灵魂。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目前调整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以及规范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求、咨询和投诉。二是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协助参与矛盾纠纷调解活动,特别是一些比较疑难的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等。三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等情况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规定,依法设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成年公民为人民调解员。只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依法配齐配备人民调解员,才能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因此,应高度重视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当事人以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一般分为基层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劳务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常见的有: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公安机关及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



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解。


司法调解,也称法院调解,由法院(法官)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其中,除了婚姻案件的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程序外,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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