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讲:所谓“有罪推定”就是一开始就推定其为“坏人”,而证据只不过是为了证明其坏到什么程度而已;而“无罪推定”则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才能认定为“坏人”,否则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6年3月中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而此前,司法机关多采取“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有罪推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当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交警会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事情往往有了改变,有些机动车驾驶员明明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事故完全是由行人违法而造成的,但司机有时也会被认定为要负次责。其理由是司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对此,有些驾驶员往往已经习以为常了,为了息事宁人,也往往会认可事故责任。本月10日,上海一九旬老人为抄近路,上了高速公路,穿行过程中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到,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有网友称认定事故的交警为“和稀泥高手”。
这事件,从本质上来说,是“有罪推定”在交通事故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交警同志的思维模式中,往往存在着一种对驾驶员挥之不去的“有罪推定”意识,其表现往往是保护弱者,“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就有理”。
曾经有这么一件事,一位驾驶员停在车行道正常等待绿灯,从后面快速过来一辆自行车把后备箱撞坏了。骑自行车的人既没有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也没有在路口减速,遇到红灯也没有停车,而机动车一方正常等待绿灯放行,按理说谁对谁错一目了然,而机动车一方也只想把撞坏的修好。交警来后,不出事故认定单,连哄带吓,最后结论是机动车驾驶员反而应该赔偿。
此事件与这次的“有罪推定”是何其相似,大家的疑问在于,明明在禁止通行的路上通行,出了事故为什么不是全责,还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次责。而如果是在双方都能通行的路段出了事故,那往往机动车一方真的是“有苦难言”了。
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往往是某些执法者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有罪推定”,认为机动车驾驶员肯定不会一点错也没有,至少套一个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吧。
确实,保护行人,机动车驾驶员应谨慎一点没有错,但谨慎总也总有个度吧,在高速公路,突然出现行人,能想得到吗?从后面撞上来的,又如何避让呢?
保护弱者,完全应该,但过度保护,那是溺爱,有百害而无一利,这次的老人走高速事件,不就因为“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就有理”和对机动车驾驶员“有罪推定”,这些惯性思维,造成了当事人也觉得“自己是弱者,自己家死人了”就有理了,事件不仅没有平息,当事人家属反而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了法院。
在此,希望相关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模式,真正去除对机动车驾驶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司机存在违反交规的情况,就应该默认为司机当时应该是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