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这是我国法律仅有的对“共同诉讼”的规定。
但是在学理上,对必要共同诉讼有着更进一步的分类,依据法院是“应当”还是“可以”合并审理,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我国民诉法中的规定即普通共同诉讼的定义,必要共同诉讼在学理上的定义就是在满足普通共同诉讼其他要素之外,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同点:
- 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 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或者可以合并审理且经当事人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 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唯一的;而普通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不是共同的、唯一的。可以理解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因为一件事情产生纠纷,虽然有多个当事人但是只有“一件事情”,他们都是这“一件事情”的当事人;而普通共同诉讼中存在“多件事情”,只是这些“事情”都是同一种类的、是类似的多件“事情”。
- 正是基于第1条,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相互独立的,可以拆分为多个的。
- 也因此,必要共同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而普通共同诉讼标的是多个。
- 因为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必须合并审理 ,否则将无法完整地了解事实真相;而普通共同诉讼标的是可分的,因此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诉讼“一并审理”。
- 也正是因为诉讼标的的可分性不同,法院在作出法律文书时,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只能作出一份法律文书;而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只能分别作出数份类似的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分别生效。
虽然,必要共同诉讼目前并非法律术语(应属于法学术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亦十分重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连带责任、共有关系的纠纷,一般都认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依据目前民诉法,必要共同诉讼的形式主要有:
- 要求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对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 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上等级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 未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 企业分立前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共有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