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股份公司人数众多,从效率角度,不可能每一位股东均参与股东大会。为保障股东权益,相比有限公司股东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更为严格,现梳理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类型
1、 年度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其中上市公司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章程还可另行规定召开定期会议。
2、 临时股东大会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定期股东大会
除了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还可另行规定召开定期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符合条件股东也有召集及主持的权利,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1、 公司发行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即可(上市公司应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2、 公司发行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可(上市公司应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 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章程规定的定期股东大会,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三十日前。
4、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 股东大会的决议
1、 一般事项的决议。
股东大会职权中的一般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特殊事项的决议。
(1)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其中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5) 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特别规定
五、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以上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规定的简要总结和提炼,还有一些事项,比如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提案程序及要求等,笔者不再展开梳理。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可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