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进入家庭社会,交通事故发生率是越来越高了。伴随个人保险意识的提高,自己购买意外险规避因意外损失造成的损失是越来越多。
但是你在申请理赔的时候,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例:
自己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事故中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者(车险)已经赔付过了。自己的意外险再去申请医疗费用的时候,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你认为合理吗?
1、意外医疗是属于费用补偿型。
什么是费用补偿性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在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客户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已经得到必要、充分的补偿,不应该要求再次赔偿,否则就是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2、因为客户的原始理赔单据(医疗费发票),已经交给第三者(车险)了。没有原始单据,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一个理由。
先说结论:投保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已经获得肇事司机赔偿情况下,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医疗费用理赔。
为什么奶爸会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合理呢?理由是什么?
第一,意外险是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险。
什么是财产险?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保险。
什么是意外险?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意外险具有一些类似于财产险的特点。比如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是一种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意外险从根本上讲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不能仅因涉及财产损失,而将其归于财产性质的保险。《保险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非常明确的把意外险划分到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所有,保险公司把个人意外险归属于财产保险,并无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作为人身保险的个人意外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已经获得肇事司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旨在防止被保险人因为发生理赔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也就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
在《保险法》第56条第二款也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
所以投保人通过财产保险,获得额外收益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在《保险法》第46条:
明确限制了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也赋予了被保险人另外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而且,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
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个人意外险。
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是依据保险合同的关系,这与意外险中的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因交通肇事案中的司机的过错获得的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已经获得第3人(肇事者)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意外险中的赔偿,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合同关系获得的赔偿。
所以奶爸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不合理的,一个简简单单的车险的理赔,就能体现服务人员的专业性,关键是你的服务人员是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