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风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09:46:25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重大且纷乱复杂,伴随而来的风险也较多,而且不同的阶段伴随着不同的风险。

1.财产接管过程中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破产管理人缺乏经验,在与债务人在进行财产、印章、账簿等移交时,未制作财产清单、财务资料清单等,亦未对资产及相关资料进行清点,更没有对印章印模进行备案等;另外,在债务人不配合接管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接管时手续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现财产上的偏差,管理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部分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者灭失,尤其是对一些无形财产的管理,如商标、专利、资质等,破产管理人大多是法律工作者或者会计人员,对商标、专利、资质证书等不慎了解,往往没有进行关注,导致某些商标、专利、资质证书等过期而丧失其价值,严重损害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于是该破产管理人将因未尽勤勉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债权申报、审查过程中的风险

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的性质等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然而在实践中,许多破产管理人没有发现某些已知债权人;或者没有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知债权人迟迟不进行申报,破产管理人亦没有进行规范的书面通知,导致无相关证据证明破产管理人已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或者已知债权人明确自己放弃申报的权利等,进而引发上述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起诉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4.怠于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各项权利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被赋予了多项权利,这些权利能否被及时有效地行使,对保障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至关重要。如:《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任意解除权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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