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四级二审终审制, 二审确实就是终审,指的是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但上诉只是救济的其中一种方式,不得上诉不代表不能救济,如果当事人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再审也就是今天要和大家讲的审判监督程序。
我们司法制度中有三难,立案难、再审难、执行难。都说再审难,难于上青天,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启动再审呢?首先,法院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再审,包括做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它的上级法院、最高院都可以启动再审;其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并且检察院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但是与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抗诉书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方可启动再审,当然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后,便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裁定再审,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时检察院做出的决定具有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