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之前备受争议的二十四条同时取消,必须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两种情况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夫妻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用于还贷、医疗、教育、购房等家庭大额消费的
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之前的婚姻法24条是假设推断债务人夫妻共同负债,如果未借款的一方要说明不是共同债务需要自己举证,否则被推断成夫妻共同债务;但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把举证的责任给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则除了共同生活的基本开销以外的债务推断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