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小何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小何有些发愁,因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他不想公开审理。那么他应该如何做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本条规定了仲裁的保密问题,明确在仲裁案件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执行。涉及军事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公开审理情形
1
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适用公开审理原则,但部分情形除外。
2
协议不公开
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的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3
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争议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争议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4
不公开需申请
涉及以上第2、3种情形的,必须经相关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才应当不公开审理。
【法条链接】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