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交易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程序,要约是交易存在的前提条件,但非必要条件,而要约邀请是要约的充分不必要条件。那么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怎样的具体的联系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又是什么?
网友咨询: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律师补充:
合同中的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吴宝传律师简介
吴宝传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捷的法律思维能够对各项法律问题进行快速梳理,找出问题关键所在。工作中,主张用高效、低成本的策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使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