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
说起商业秘密,大家第一印象肯定是可口可乐的配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点是最容易忽视的地方,例如: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为例,客户名单算商业秘密吗?如果客户名单内容只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那可能就不算。因为作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你代理的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在商标局、专利局网站上均可查询得到,联系方式则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到,因此属于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所以这样一份简单的客户名单就很难认定为具有秘密性了。
但是如果客户名单除了前面所说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了具体的项目进度、交易的习惯、合作意向等内容,比如:与公司注册信息不同的经办人通讯信息、专利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此前合作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权利人与客户之间一定时间的业务往来和积累,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即满足商业秘密的初步条件。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
像可口可乐这个号称世界上最神秘的配方,其商业价值也是毋庸置疑,毋须多言的。
前面所说的客户的过往合作中的项目进度、交易的习惯、合作意向等内容也明显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所以这就属于“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这就要求我们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保密手段。例如:入职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并对上述信息采用专门的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根据人员的不同权限分配了账号密码,离职时由其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等等,这些都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四,必须是商业信息
一般包括两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面罗里吧嗦说的客户信息其实就属于经营信息。经营信息还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等等。
技术信息则包括:与技术有关的配方、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计算机程序等信息。由于时间的原因,在此就不再展开了。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特殊性,像专利权、商标权都属于一经授权任何竞争对手都不得侵害的权利,但是商业秘密不同,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破解相应的商业秘密。